三、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申请 1、招生时间和报名办法 招生时间一般为一月初至四月底。各国的具体报名时间和办法由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或派遣国驻中国大使馆与派遣国有关留学生派遣部门商定。详情请向其咨询。 2、奖学金的申请 申请人应符合各项奖学金《申请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学历证明、成绩单、学习计划、健康证明及推荐信等有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在《申请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由承办招生事务的派遣国驻中国大使馆或中国驻派遣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直接送抵或寄达留学基金委。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详情请参照所附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办法》。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无论是否录取均不予退还。毕业证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等重要资料的正本务必由申请人本人保存。 3、学习院校和专业选择 凡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者,须从中国教育部指定的高等学校中选择志愿院校和学习专业。详情请查阅《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高等学校及专业介绍》或登录留学基金委网站http://www.csc.edu.cn查询。 4、授课语言 中国高等学校授课语言一般为汉语。不会汉语的留学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前一般要进行1-2年的汉语补习。部分学校的部分进修生课程和研究生课程可以用英语授课。详情请查阅《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高等学校及专业介绍》。 四、奖学金生的录取 留学基金委对承办招生事务部门所提交的奖学金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有权对所选择的学习专业、年限和就读学校进行适当的调整。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招生规定或申请材料不全,视为申请无效,不予受理。被受理的申请材料将转送有关学校,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如申请人已事先与有关学校取得联系并得到入学许可,请在申请材料中附上学校的有关证明,以方便学校录取。录取时已确定的学校、专业及年限,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获得中国高等学校录取的奖学金申请人,经中国教育部批准后即可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 留学基金委将在7月31日前将《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寄送承办招生事务的相关部门,由其将上述文件转送学生本人。 五、来华签证及来华后的注册手续 1、申请来华学习签证 已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请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的有效普通护照到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其中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者,须申请“X”签证;学习时间不满六个月者,须申请“F”签证。奖学金生必须持上述各项文件的原件来华入校报到。持其它种类的护照、签证及未持上述文件的原件来华者,学校将不予注册,亦不能办理在华居留手续。 2、报到和注册 被录取的学生须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入学日期前往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有关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亦自动取消。 3、健康认证和居留登记 健康认证: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奖学金生,来华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和血液化验单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健康认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不合格者将被要求重新进行体检。拒不接受体检或经体检被查出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得入境的疾病者,将被限令离境回国。体检及回国的有关费用自理。 居留登记:奖学金生须于抵华之日起30天之内,通过健康认证后,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登记手续。 六、中转服务 1、8月28日至9月18日期间,留学基金委委托北京语言大学成立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中转服务站,向经北京转往其它城市学习的全额奖学金新生提供免费中转服务。请中国驻有关派遣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有关派遣国驻中国大使馆或留学生本人务必于抵京前一周,将留学生抵达日期、航班(车次)通知中转服务站(北京语言大学留学生处联系方式:地址:中国 北京 海淀区学院路15号 100083;电话:0086-10- 82303088; 传真: 0086-10- 82303087)。 2、凡在8月28日至9月18日以外时间经北京中转,或经北京以外城市转往学校所在城市的全额奖学金新生,请自行前往学校报到。接受学校将按规定据实为其报销由入境口岸城市至学校所在城市的火车硬卧车票费。 七、奖学金年度评审 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凡获准在华学习年限超过一学年的奖学金生,均须按规定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学校将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者,方有资格继续享受下一学年度奖学金。不合格者,从下一学年起将被中止或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详情请参照所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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