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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 2017-02-28 00:00 出处 :

北京邮电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支持的明确可以列支间接费用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 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

第四条 学校作为主持单位或合作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如果主管部门允许列支间接费用,项目组必须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学校根据批复的项目间接费用预算和分配方案,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得调整。

第五条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国务院各部委或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设立的其他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于间接费用有明确比例要求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公共成本、项目组科研条件支出和绩效支出三部分组成,其中学校公共成本是补偿学校为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提供的各类公共资源及科研管理服务成本;项目组科研条件支出是指项目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支出;绩效支出是指为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补偿人力成本的相关支出;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一) 理工类科研项目

学校公共成本=间接费用*35%;

项目组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间接费用*65%。

(二) 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

学校公共成本=间接费用*20%;

项目组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间接费用*80%。

公共成本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科研条件支出和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分配使用,其中绩效支出不设上限。

第七条 学校公共成本支出拨入学校统一账户,项目组科研条件支出和绩效支出拨入项目间接费用经费卡。

第八条 项目组科研条件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规范使用。支出范围包括科研活动中发生的通用设备购置、办公用品购置、房屋租赁、工作通讯和市内交通等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和贡献,统筹安排,原则上应先考核后发放。发放对象须为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所列的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时应附相应的考核结论或符合管理原则的发放依据。项目执行期间中出现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到科研院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不得发放绩效支出的情形:

(一)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 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三)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或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科研院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上述情形,及时通知财务处停止相关项目绩效支出,待项目主管部门或学校做出处理意见后继续执行。如已发放的绩效支出有违规情况,学校有权追回。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比例,循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和真实性原则,据实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报销;严禁在间接费用中报销个人和家庭消费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如遇与国家相关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北京邮电大学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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