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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 2017-02-28 00:00 出处 :

北京邮电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务院各部委或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军口及涉密类科研项目等如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结题是指项目负责人在通过上级单位的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并收到结题验收证明后,将结题材料等成果交科研院完成存档的过程;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确认,或按照有关规定可由学校继续支配使用的剩余经费。

第四条 学校科研院、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按职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预算合理安排支出,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资金的结余,不得违规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通过,取得验收结论后6个月内,按照《北京邮电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提交项目档案材料,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中如实填写结题信息,经科研院审核通过完成结题手续后申请使用结余经费。

第七条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一) 按规定可由学校统筹的项目结余经费全额结转,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

(二) 项目的结余经费应在2年内执行完成。2年后仍有剩余的,按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规定需原渠道退回的,按规定执行。无退回规定的,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三) 项目负责人申请使用结余经费,应填写《北京邮电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附件一),对后续研究内容和经费支出进行合理规划。结余经费2年执行期在原经费卡中执行。

(四) 结余经费使用计划。其中,结余经费大于(含)10万、少于50万的,二级单位应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由二级单位审批后报学校科研院备案;结余经费大于(含)50万的,二级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后,报学校科研院审批。

(五) 项目的结余经费须按照原经费科目中直接费用的范围使用,不得发放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有明确经费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 结余经费负责人应对结余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报告。结余经费使用完或2年执行期结束后,负责人应填写《北京邮电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成效报告》(附件二),由所在二级单位进行成效评估。对于结余经费使用存在问题的负责人,将列入学校诚信档案。

第八条 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结余经费成效报告、结余经费使用情况表,由二级单位留存并归档。二级单位应按项目对结余经费使用档案进行管理,保证管理文档完整。

第九条 已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人事、学术关系调离学校的,该项目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如遇与国家相关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 《北京邮电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

附件二 《北京邮电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成效报告》

北京邮电大学

2016年12月30日

/upload/file/201702/附件1:北京邮电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docx

/upload/file/201702/附件2:北京邮电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成效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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