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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7-02-28 00:00 出处 :

北京邮电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规范化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外国政府、科研机构、国际民间组织等与我校以科研合同方式确立的,以发票作为收款凭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属于国有资产,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委托方的要求或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章 财务立项、入账管理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持横向科研合同及有关资料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科研院的立项信息建立对应的经费项目。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查询科研经费实际到账情况,经费到账后, 到财务处认领项目款,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到款金额入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根据合同任务编制预算,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立项时提交科研院进行备案。

第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范围主要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修理或维护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的购置须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学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除有明确规定外,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执行国家的相关标准。

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包括相关税费等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与开展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

间接费用由学校公共成本、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两部分组成。学校公共成本是指补偿学校为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提供的各类公共资源及科研管理服务成本,为项目到款总金额的10%。科研人员绩效是指按照项目组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产出绩效核算的人力成本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统筹安排。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要调整预算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院重新备案,每个项目在执行期内预算调整不超过2次。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预算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不得编造虚假合同;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第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如无特别约定,均属于学校资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有关资产的处置和使用(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转拨款须有相关预算,并在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中列明合作单位及转拨经费额度,约定的转拨经费。在合同中须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转拨款额度及明细预算、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无形资产归属等。

第十二条 支出金额达到学校招投标设定标准的,须经过学校招标确定合作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五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自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之日起,其结余经费应在5年内执行完成。到期后仍有资金剩余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月份向财务管理部门递交清单,财务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结账时,学校提取结转费用的30%统筹安排使用,其余70%的部分转入其横向科研发展项目中,原经费项目停用。横向科研发展项目主要用于该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方向的相关研究。横向科研发展项目按照《北京邮电大学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身故、被学校辞退、解除聘用或开除的,应在1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任项目负责人由所在二级学院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重新确定,报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如遇与国家相关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北京邮电大学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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