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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中央财政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 2017-02-28 00:00 出处 :

北京邮电大学中央财政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务院各部委或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军口及涉密类科研项目等如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算调整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项目包括三个级别,分别是项目级、课题级、子课题级。

第四条 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求为依据,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以及“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规定的研究期限内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预算调整须在任务开展过程中进行,原则上每个项目、课题、子课题在整个执行周期内预算调整不超过三次。对于已经安排财务决算、财务审计的项目,学校不再受理其预算调整申请。

第六条 学校与外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的经费预算调整,应以单位公函的形式进行流转确认。即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的项目/课题,应以单位公函的形式报牵头单位审批或备案,经牵头单位根据有关审批权限复函学校后方可调整。学校作为牵头单位的项目/课题,须根据有关审批权限复函合作单位。

第七条 预算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事项和一般调整事项。

(一)重大调整事项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内容包括:

1. 课题、子课题预算总额调整;

2. 课题、子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

3.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

4. 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需上报审批的其他预算调整事项。

(二)一般调整事项由项目、课题、子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牵头单位审批,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内容包括:

1.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

2. 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调减部分用于其他方面支出的;

3.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的预算额度不变,但采购的设备、材料和服务等用途和数量的调整;

4. 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可由承担单位审批的其他预算调整事项。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三项支出预算总额调减可按照一般事项调整的程序调剂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第九条 间接经费不允许调整。

第三章 预算调整程序

第十条 重大调整事项审批程序

我校为项目牵头单位申请重大调整事项审批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研院、财务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我校为非牵头单位的,由校内立项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院、财务处审核,函商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一般调整事项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属学校支配的预算(即校内预算部分)进行一般事项调整时,由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填写《北京邮电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附件一),到科研院和财务处核定备案。校内分卡预算需要进行调整的,应由学校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

除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调整事项中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预算科目,改变其原有采购/服务内容金额达学校招标标准的,或单个科目累计调整额度大于20%(或高于15万元,二者取高数)的,项目组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必要性、经济合理性、调整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签署《北京邮电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专家论证意见》(附件二)。

(二)审批程序

1. 学校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需对本项目下各课题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备案。

2. 学校作为课题牵头单位,需对本课题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核,并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学校审核合作单位(校外预算部分)一般调整事项时,由申请单位以公函的形式报我校,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方案,经课题负责人审核,学校科研院和财务处核定后复函合作单位。

3. 学校作为子课题承担单位的,需按照校内申报流程办理调整手续,函报课题牵头单位并复函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组应妥善保存预算调整申报批复材料,以备项目结题审计、检查之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如遇与国家相关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 《北京邮电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

附件二 《北京邮电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专家论证意见》

北京邮电大学

2016年12月30日

/upload/file/201702/03-附1-北京邮电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docx

/upload/file/201702/03-附2-北京邮电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专家论证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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